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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談律師的職業倫理、天職、守分,而不同時付諸于制度建設,律師對法律援助所應當履行的義務就會成為純粹的哲學思辯。法律援助的意義,不僅在于為窮人扶貧解困、使打不起官司的人進入到司法救濟的軌道、使沒有法律技能的人獲得法律資源的支持,更重要的指向還在于謀求司法公正及其盡可能廣的社會正義。人權律師因此獲得了解讀和詮釋這一重要價值的可貴視角。 人權,從本質上講,是一種道德權利,它意味著任何人無差別地享有或應當享有人之為人的基本權利。當人的這些基本權利受到侵犯或否定時,有權獲得救濟。根據權利的救濟和為權利進行的救濟,使權利救濟有別于道德救濟和宗教救濟,它預示著救濟是人的資格、利益、權能和自由。L.亨金指出:“稱人權為‘權利’是指人權‘始自權利的’要求,而不是仁慈、博愛、友情或愛的要求;人權無需謀取,也不是獎賞。權利概念意味著,根據一些可適用的規范按照某種秩序應賦予權利所有人的權利!盵9]正因為如此,救濟權是實現權利的權利,是爭取權利的權利,是活的權利。 現代社會否定了當事人通過私力救濟的方式實現權利救濟,在人民主權論和社會契約理論的支配下,公力救濟成為權利救濟的主要方式。馬歇爾在確立違憲審查制度的同時,也確立了公力救濟的基本模式,這就是通過司法救濟的方式實現受害人的權利。這種模式的基本公式是:誰的權利是否受到了侵犯以及是否有權得到司法救濟,即形成了確立權利---權利被否定---司法救濟的公力救濟模式。訴諸司法的權利成為一項基本權利。 柯克早在在1641年出版的《英國法原理第二部分》(Second Part of the Institutes of the Laws of England)一書中作總結性表述時就指出:“任何一個在財產、土地和人身方面受到其它臣民------不論該臣民是教會人員還是世俗人員------損害的王國臣民,毫無例外地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獲得無償(freely without Sale)、徹底接受(fully without any denyal)和毫不遲疑(speedily without delay)的公正和正當性救濟;為此,公正應當滿足三個條件:它應當是---免費的,因為沒有什么比公正用來出售更令人厭惡的事情了。---徹底性,因為公正不會跛行,也不會零碎地發生---以及效率:遲延是一種否定。滿足了這三個條件,救濟就既是公正的也是正當的!盵10]然而,具有諷刺意義的是,現代社會并沒有實際上使任何人都享有司法救濟的權利。司法救濟的權利不是人人可以享用的免費午餐。在法律服務市場上購買法律服務制約了哪些想要救濟自己權利的窮人。司法救濟充斥著濃厚的交易色彩。不是說用錢可以購買到司法正義,而是進入司法正義的大門被設置了無法逾越的障礙,社會中的有些人就如同卡夫卡《法的門前》里的鄉下人直到生命終結也見不到法。[11] 通過免費的方式無償地為經濟困難的人提供法律援助,不是律師與這些人達成了“零成本”的生意,按照經濟學的原理,當交易成本大于收益時,交易就不可能發生或雖然發生了也不會持續下去。法律經濟學的理論在法律援助領域沒有市場,否則法律援助就不會出現,也不可能在世界各國蓬勃發展起來。律師沒有與這些人做交易,還因為在免費的基礎上,律師所提供的法律服務質量要達到如同市場價格項下的法律服務水平。 人權律師超越了交易的范疇,走向對人的基本權利的關注和維護。這與政府是否給予辦案補貼、給予多少辦案補貼沒有必然的聯系,也與法律是否強制性地規定律師有法律援助的義務也沒有必然的聯系。 人權律師首先是律師。律師的基本職能在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律師通過擔任法律顧問、代理人和辯護人,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因此,律師是一個有別于法官、檢察官和法學家的法律實踐者群體。在這里,最大的不同就是律師依照法律的規定,從當事人的視角、為了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尋求社會正義,實現權利救濟。在這里,當事人的概念雖是特定的卻是廣義的。當事人是指其利益受到侵犯或認為其利益受到侵犯的人或法人。在人或法人均是一定程度的利益主體的時代,上至國家、下到個體都有可能是當事人。在人類社會持續發展以及環保主義的影響下,當事人的主體范圍也逐漸走出了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領域,將環境、動植物等納入當事人的行列的努力方興未艾。律師就是為社會不同的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的法律實踐者,是當事人利益和權利的捍衛者。 人權律師是維護和保障人權的律師。具體而言,人權律師是維護和保障具體當事人基本權利的律師。所謂當事人的基本權利,是指當事人作為人享有或應當享有的權利,如生命權、自由權、人格權、財產權等。按照人民主權論或社會契約論的觀點,國家和政府的職能就是為了維護和保障人民的各種權利。然而,研究表明,國家和政府有可能成為侵犯人民權利的來源。在現代社會,防止和制約國家權力被濫用并造成對人民權利損害的方法之一,就是確立人權律師制度。 即使不夸大人權律師的作用,從律師的專業分工角度講,人權律師至少也是與公司法律師、房地產律師、金融法律師等律師相并列的專業律師。在中國的語境下,人權律師從事下列的業務: 1.接受行政和國家賠償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2.接受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或者說,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 3.各種公益訴訟的代理人; 4.各種侵犯農民利益案件、勞工案件的代理人。 此外,人權律師還可以擔任國家的代理人,在侵犯國家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案件中發揮優勢和作用,維護和保障國家的利益和權利。 需要肯定人權律師存在的價值,并且在人權入憲的時代大背景下設立我國的人權律師制度,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的性質和總體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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