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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師會見權的概念 律師會見權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律師依法所享有的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律師會見權是律師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一項極為重要的權利。律師的這項權利源自于兩個方面,一是基于委托關系而產生的授權,二是基于律師的法律地位而享有的權利。前者以委托人的權利授權為前提,目的是彌補被追訴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時辯護能力之不足。后者是基于律師的法律地位而由法律賦予的權利。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和進行辯護必須進行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律師參與刑事訴訟,行使辯護權的重要內容。通過會見,律師了解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關案件情況,聽取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對指控罪名的意見和辯解理由,從而能更好的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更好地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 (二)、律師會見權的特征 律師會見權具有以下特征: 1、律師會見權是律師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實現其他訴訟權利的前提。律師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具有很多權利,如在刑事訴訟案件的偵查階段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在刑事訴訟的審查起訴階段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在審判階段接受被告人委托為其進行辯護等均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在這些訴訟權利中,律師會見權是一項最基本的權利,是律師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實現法律賦予律師所享有的其他訴訟權利的前提和基礎。 2、律師會見權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的實現具有密切的聯系。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一定的訴訟權利,如辯護權、控告權、申訴權等,但由于他們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一直處于被動地位,特別是那些被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處于被羈押、被限制人身自由狀態的人,他們在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時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律師與其會見,了解其愿望,為其提供法律幫助,是其實現訴訟權利的最好途徑。 3、律師會見權是形式與實質的統一。律師會見從形式上來看是律師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但它不僅僅反映了律師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這一形式,而是有著實質的內容的;即通過律師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律師了解了案情,了解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被指控罪名的認罪與否和罪輕罪重的態度,甚至可以獲得有關的證據線索,為律師在刑事訴訟中更好的履行職責創造了條件。 (三)、律師會見權的內容 律師會見權在不同的訴訟階段有著不同的內容: 1、偵查階段的律師會見權。 該階段因犯罪嫌疑人是否被采取強制措施和采取強制措施的種類不同而分為不同情況:一是會見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這種情況無需經偵查機關批準,受托律師有權直接會見犯罪嫌疑人。二是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托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時,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三是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受托律師應當經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批準,因為《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時,有權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的罪名,了解有關案件情況,了解偵查機關對其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及期限,了解偵查人員有無刑訊逼供或以威脅、引誘、欺騙的方法向其收集證據等違法行為。律師根據會見時了解的情況,有權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如涉嫌罪名的實體問題、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問題等;有權代理其提出的申訴、控告;如果受托律師認為不應對其進行刑事追究,可以代理申訴,請求偵查機關撤銷案件;如果發現偵查人員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有權代為申請取保候審;有權代為申請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 2、審查起訴階段的律師會見權。 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開始以辯護人的身份出現,《刑事訴訟法》對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未作限制性規定(被監視居住的人除外),只要有辯護律師身份就有權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檢察機關批準,會見時檢察機關也不派員在場。在此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有權詢問案件事實,聽取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和辯解;有權核對有關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材料,詢問犯罪嫌疑人有無新的人證、物證及證據線索;有權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況,如羈押期限、有無受到刑訊逼供、有無隨案被扣押、凍結的財產等。辯護律師根據會見了解的內容,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對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建議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若隨案有扣押、凍結財產的,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后,有權要求人民檢察院予以解除。若羈押期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若辦案人員有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的,有權代為控告。 3、審判階段的律師會見權 在審判階段除被監視居住的被告人外,辯護律師會見被告人不應受到任何限制,無需由人民法院開具證明,人民法院和看守所也不應派員在場。律師會見被告人有權詢問被告人是否同意做他的辯護人,進一步確定委托關系;有權聽取被告人的自行辯護意見,并將律師辯護意見告知被告人;有權詢問被告人有無證明自己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證據及證據線索;有權告知其審判程序、享有的權利等等。律師根據了解的情況,可以依法進行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參與刑事審判,依法為被告人進行辯護,從而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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