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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思維,一般意義上應該指依照邏輯推理來觀察、認識、判斷的客觀事物在人們頭腦中的反映,并以語言、文字等形式加以表現。 思維方式是主體在實踐基礎上形成的模式化和相對穩定的思維定勢和思維框架。它是潛移默化地滲透、積淀、凝結并固定在人們意識中的思維定勢;它通過有意識或無意識的形式外化于人們的行為、決策、認知和評價活動中。思維方式有一個演化、變革、繼承、移植的問題,也即現代化的問題。我們從總體上已確立了實踐思維方式,但思維方式的變革不可避免地帶有前人思維方式的積淀,思維的慣性深層次地滯礙著思維方式的現代化。 說到法官的職業思維方式,首先要對法律思維進行界定,法律思維與另外三種與公共決策有關的典型思維方式,即政治思維、經濟思維、道德思維有所不同,所謂法律思維,就是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分析、解決一個社會問題的思維方式;政治思維最大的特點就是強調政治上的利弊權衡;經濟思維強調考慮如何用更少的投入獲得更多的產出,即成本與收益的問題;而道德思維則把道德上的善惡評價作為第一考慮因素。因此,如果一個人選擇用法律來思維,那么,他就會在一般情況下,把政治上的利弊、經濟上的效益、道德上是否高尚視為第二位的考慮因素,而把合法性作為第一位的考慮因素。因而,對法律思維的概念,最簡單的定義就是合法性思考。法律思維在從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檢察官、律師這三種人中表現得最典型,因而在分析法律思維的基本規則時,主要就是以法官的法律思維為參照對象。法官的職業思維當然是能夠體現法官職業特點,實現司法公正的職業思維,就是指在行使國家司法權的過程中,為了能夠公正、公平的處理案件,法官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理性思維方式。通過與大眾思維方式的比較,法官職業思維的特殊之處可以表現得更為明顯。正如英國上訴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愛得華.科克曾經講到的,“法官具有的是技術理性,而普通人具有的是自然理性,……對法律的這種認識有賴于在長年的研究和經驗中才得以獲得的技術”。這充分說明了法官的思維與普通大眾的生活邏輯并非雷同,而是根據職業的專門邏輯進行的,并且這種獨特的思維必須經過長期的職業訓練才能養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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