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只有大多數(譬如60%以上)老百姓都有了自己的“壇壇罐罐”,尤其是房產,構建和諧社會才有了物質基礎。古人曰“安居樂業”,“安居”是排在“樂業”之前的。從某種意義上說,也只有“安居”,才能“樂業”。
《海峽都市報》給我們傳送來一條非常重要的國際信息:法國通過住房權新法案(“可抗辯居住權”法案),百姓無房可告官。法國政府的這種做法,給人許多新的啟發。
近年來,始終想闡明一個道理,住房問題不僅僅是房地產的問題,更重要的是住房社會政策的問題。打個比方,要想吃飯,你可以上飯店乃至豪華酒店;當然也可以在家里自己做甚至湊合著填飽肚子了事。前者是用“市場”的方式解決較高層次或最高層次的需要,后者卻涉及到人的基本權利。在老百姓因為貧窮而食不果腹之際,政府就必須出臺相關的社會政策,以保障他們的生存權利。如今已經普遍實施的城鄉低保制度,就是為了這個目的。吃飯問題如此,住房問題何嘗不是?
從社會政策學的角度看問題,老百姓在社會領域應該擁有6項基本權利,這就是生存權、健康權、受教育權、工作權、居住權和資產擁有權。其中,居住權和資產擁有權都與住房問題直接相關。對國人來說,居住權可能比較容易理解。但另一項基本權利,亦即資產擁有權,也許更重要。因為只有大多數(譬如60%以上)老百姓都有了自己的“壇壇罐罐”,尤其是房產,構建和諧社會才有了物質基礎。古人曰“安居樂業”,“安居”是排在“樂業”之前的。從某種意義上說,也只有“安居”,才能“樂業”,無立錐之地的流動人口是不會將眼下從事的工作與自己的長遠利益掛起鉤來的,因此他的心態及行為都是“流動”的,這就是潛在的不穩定因素。
法國政府部長會議近日通過的“可抗辯居住權”法案,無疑是為了保障法國人民的這兩項基本權利的。新法案規定,政府應滿足低收入者、無家可歸者等人士對由政府補貼的社會住房的需要。從2008年12月1日起,在住房申請沒有收到滿意答復的情況下,5類住房困難戶(無房戶、將被逐出現住房且無法重新安頓者、僅擁有臨時住房者、居住在惡劣或危險環境中的人、與未成年子女同住且住房面積不達標的人)可向主管部門要求解決住房問題,如問題得不到解決,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從2012年1月1日起,“可抗辯居住權”將向更大范圍的人群開放。
事實上,從上個世紀末實施“住房改革”,“福利分房”改“貨幣分房”是最后一項看得到結果的住房社會政策。其后,中國的城市住房問題就成了“房地產”問題,一些地方更是將“房地產”看成GDP增長的標桿,拼命地“經營城市”,本來僅為滿足高層次需要的房地產市場似乎成了住房消費者的唯一選擇。
當大批原住房被拆遷的或想要改善住房條件的城市居民都被逼到住房市場上去面臨“上漲沒商量”的房價時,除了被迫當“房奴”還能怎么辦?反過來,這又造成一個假象,似乎中國的房價老百姓能夠承受甚至還有上升空間。這又導致在私人資本沒有更好的投資渠道時,“炒房”成為一種時髦。
看著法國政府的“住房權新法案”,我們能否猛省:在住房問題上真正的國際慣例是什么? (中國社科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秘書長 唐 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