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 法官在審判工作中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應當給予獎勵。 對法官的獎勵,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 法官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應當給予獎勵: 。ㄒ唬┰趯徖戆讣斜珗谭ǎ煽冿@著的; 。ǘ┛偨Y審判實踐經驗成果突出,對審判工作有指導作用的; 。ㄈ⿲徟泄ぷ魈岢龈母锝ㄗh被采納,效果顯著的; 。ㄋ模┍Wo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損失,事跡突出的; 。ㄎ澹┯掠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事跡突出的; 。┨岢鏊痉ńㄗh被采納或者開展法制宣傳、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效果顯著的; 。ㄆ撸┍Wo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有顯著成績的; 。ò耍┯衅渌兊。 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獎勵的權限和程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懲戒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ǘ┴澪凼苜V; 。ㄈ┽咚酵鞣ǎ 。ㄋ模┬逃嵄乒; 。ㄎ澹╇[瞞證據或者偽造證據; 。┬孤秶颐孛芑蛘邔徟泄ぷ髅孛埽 。ㄆ撸E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八)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 。ň牛┩涎愚k案,貽誤工作; 。ㄊ├寐殭酁樽约夯蛘咚酥\取私利; (十一)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ㄊ┧阶詴姰斒氯思捌浯砣耍邮墚斒氯思捌浯砣说恼埧退投Y; 。ㄊ┢渌`法亂紀的行為。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工資和等級。 處分的權限和程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