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級別分為十二級。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級法官分為大法官、高級法官、法官。 法官的等級的確定,以法官所任職務、德才表現、業務水平、審判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為依據。 法官的等級編制、評定和晉升辦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考核 對法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法院組織實施。 對法官的考核,應當客觀公正,實行領導和群眾相結合,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 對法官的考核內容包括:審判工作實績,思想品德,審判業務和法學理論水平,工作態度和審判作風。重點考核審判工作實績。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 考核結果作為對法官獎懲、培訓、免職、辭退以及調整等級和工資的依據。 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對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可以申請復議。 培訓 對法官應當有計劃地進行理論培訓和業務培訓。 法官的培訓,貫徹理論聯系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 國家法官院校和其他法官培訓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培訓法官的任務。 法官在培訓期間的學習成績和鑒定,作為其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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