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 。ǘ┩蝗嗣穹ㄔ旱脑洪L、副院長和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ㄈ┩粚徟型サ耐ラL、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四)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后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后,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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