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職責: (一)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者獨任審判案件; (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除履行審判職責外,還應當履行與其職務相適應的職責。 法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審判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四)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職守,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 法官享有下列權利: (一)履行法官職責應當具有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二)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四)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五)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 (六)參加培訓; (七)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八)辭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