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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不安全科研工作者有責任
近年來,食品質量安全事故頻發。牛奶中的三聚氰胺、豬肉中的瘦肉精、禽蛋中的蘇丹紅等,給畜禽產品消費帶來了不小的影響,使老百姓對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的信心直線下降。一系列農產品(000061,股吧)質量安全事件的發生,在暴露出產品質量監管方面存在漏洞的同時,也讓一些從事非法生產銷售的企業和個人浮出水面。當不少人都在譴責養殖端與生產加工企業無良時,卻忽略了另一個非常重要的群體,即那些把非法添加物質引入國內,并改為“山寨”版降低合成成本,以適于國內推廣的人。眾所周知,養豬戶不可能想出什么東西能夠讓豬長出更多的瘦肉,養雞場老板也肯定不懂什么化學成分能讓蛋黃又好看又流油,農民更不會發明出一種讓牛奶中蛋白質含量增加的東西。所有這些都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普通人沒有本事做出來。
在此,我們姑且不追究瘦肉精、三聚氰胺和蘇丹紅的發明、引進與推廣者是誰,該承擔怎樣的責任,筆者只想討論一下,是什么使得一些科研工作者的社會責任缺失了。
在科學技術得到廣泛應用的今天,就在人們陶醉于科學技術帶來的利益與福音的同時,科學技術的負面影響逐漸顯現,科研工作者的社會責任問題也開始為社會所關注?蒲泄ぷ髡哂胸熑嗡伎、預測、評估自身所生產的科學知識的可能社會后果,因為他們比其他人掌握了更多的專業知識,對于某項所謂的“科技進步”可能帶來的負面作用比其他人認識得更清楚。科研工作者對其研究負有責任意識是一種自律的過程,這要比應用負效應出現以后再加以干預更有效。但是,如果相當多的科研工作者把科學研究作為謀生的手段,由此導致一些人為實際應用的功利目的而進行科學研究的話,那么對于他們應付的社會責任,我們不僅需要設置特殊的行規進行規范(比如醫療界的希波克拉底誓言),更需要通過法律來約束。
目前,對科研成果的獎勵措施在不斷加大和完善,而懲罰似乎很難介入——這種獎勵與懲罰的不對等性,從某種程度上削弱了科研工作者的社會責任意識。透過一系列食品質量安全事件,我們可以看到:在學術規范和科學精神已經很明確的情況下,一些無良知的科研工作者在明知道產品毒副作用很大的情況下,為了私己利益,仍然立項立題,謀取國家科研經費資助,然后再以科學產業化的名義推廣出去,全然不顧事態發展與社會后果。對于這樣的科研工作者再不進行懲罰,科研界的跟風逐浪者一定會越來越多,人們以后聽到的害人新名詞、新技術、新產品也會越來越多,悲劇也會不斷地重復上演。
據悉,科技部正著手對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進行修訂研究工作。在此,筆者建議,在修訂中應增加對科研工作者社會責任的法律約束性規定,尤其對于從國外引進的科技成果,或在國外成果基礎上進行相關研發的,之前國外已經出現負效應,給人類帶來危險的或者已被有關國家禁止的,科技成果引進與轉化推廣者對負效應不得隱瞞;自主研發者故意隱瞞科技成果負效應,并由此引起有直接關聯性的不良后果,使消費者(使用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發明與成果轉化推廣者應與危害結果直接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進行純學術研究并采取措施嚴格限制其外溢者除外)。此外,筆者以為,適當時候在《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中也增加對科研工作者社會責任的法律約束性規定,以使獎懲對等。(龔震原題:科研工作者不可缺失社會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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