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7日電國家財政部17日發布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行為,加強國有資產交易的監督管理,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授權投資主體對金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 本辦法所稱金融企業,包括所有獲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企業和金融控股(集團)公司。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財政部門授權投資主體轉讓所持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以下統稱轉讓方)轉讓所持國有資產給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受讓方),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 第五條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包括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國有股份轉讓。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以通過產權交易機構、證券交易系統交易為主要方式。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協議方式轉讓金融企業國有資產。 第六條擬轉讓的金融企業國有資產權屬關系應當明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禁止轉讓的金融企業國有資產不得轉讓。 轉讓已經設立擔保物權的金融企業國有資產,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由財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財政部門轉讓金融企業國有資產,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政府授權投資主體轉讓金融企業國有資產,應當報本級財政部門批準。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過程中,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和金融行業監督管理事項的,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報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以境外投資人為受讓方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監督管理規定,由轉讓方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第八條財政部門是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的監督管理部門。 財政部負責制定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監督管理制度,并對中央管理的金融企業及其子公司的國有資產轉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地方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對本級管理的金融企業及其子公司國有資產轉讓實施監督管理。 上級財政部門指導和監督下級財政部門的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財政部門對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決定或者批準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事項,審核重大資產轉讓事項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二)確定承辦金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的產權交易機構備選名單; (三)負責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工作; (五)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在境內外依法設立子公司或者向企業投資的,由該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按本辦法規定負責所設立子公司和投資企業的國有資產的轉讓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本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企業所屬分支機構、子公司的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和工作程序,并報本級財政部門備案; (二)研究資產轉讓行為是否有利于促進企業的持續發展; (三)審議所屬一級子公司的資產轉讓事項,監督一級子公司以下的資產轉讓事項; (四)向財政部門、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有關資產轉讓情況。 <--page_info=5_1_1605925-->12345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