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出通知,對認真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提出明確要求,強調要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監督、支持和促進依法行政。 通知指出,隨著時代的進步、形勢的發展和人民群眾對司法救濟的期待不斷增強,行政爭議解決方式的完善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撤訴規定的制定和施行,對于規范行政訴訟撤訴、妥善化解行政爭議,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明確,執行撤訴規定應當以依法妥善處理行政爭議為目標。各級人民法院要通過認真執行撤訴規定,積極探索協調解決行政爭議的新機制。提倡和鼓勵雙方當事人通過合意協商,在妥善解決爭議的基礎上通過撤訴的方式結案。 通知要求,應當正確處理合法性審查與當事人撤訴的關系。提倡和鼓勵以當事人撤訴的方式結案,不能排除或放棄合法性審查原則。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及原告申請撤訴,只有符合法定條件,人民法院才能作出準許撤訴的裁定。 通知強調,審判組織可以發揮宣傳、建議、協調和法律釋明的作用,但要嚴格遵循當事人自愿原則,堅決防止和杜絕動員甚至強迫當事人撤訴的現象。既要盡可能通過協調化解行政爭議,又不能片面追求撤訴率,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 通知強調,要注意選擇裁定準許撤訴的時機。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中,往往具有履行權利義務的內容,不能即時或者一次性履行的,可以裁定準許撤訴,也可以裁定中止審理,以防止約定的義務不能及時履行或者不履行使當事人的權益再次受到侵害。 通知還強調,要正確處理撤訴與裁判的關系,防止當判不判、久拖不結。經審查申請撤訴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行政機關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后當事人不撤訴的,應當及時作出裁判。來源:人民法院報作者:安克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