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02日南海網12日2日消息:提前辭職一定要支付違約金嗎?倍受矚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今天上午,海南京園律師事務所等有關部門在海涯國際大廈和宜欣廣場開展義務法律咨詢活動月活動,12月份的每個周日,該所將開展“維護僑胞僑眷勞動者權益”活動。 記者現場了解到,“勞動”話題仍舊是熱點話題。 秋后“算賬”要收集好證據 王先生在公司里當保安工作已經半年,公司未與他簽訂用人合同也未繳納保險,還時常拖欠工資,他想在單位里繼續干,不敢與公司發生直接沖突卻又擔心秋后算賬不容易。 海南京園律師事務所的陳文昌律師解答說,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沒有給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處以勞動者工資一倍的罰款,關于繳納保險和拖欠工資的問題,王先生如果不想與公司發生沖突,可以到離開公司時再與之“算賬”,但是王先生在工作期間要收集好自己在該公司工作的證據,工資條和工資卡上的記錄都是很好的證明。 哪種情形要支付違約金 市民周先生前年在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期限為4年,合同規定提前辭職將支付1萬元的違約金。周先生很想提前辭職,但想到1萬元的違約金就猶豫了。 陳文昌律師說,為防止勞動者“跳槽”,不少用人單位都規定了高額違約金。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在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第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約定服務期的,如果勞動者提前辭職,可約定按照服務的剩余期限支付違約金。第二種情況是,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或是接觸到公司機密的高層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后,如果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應當按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除去上述兩種,都不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工作試用期不能無限制延長 在一家房地產工作的何先生工作已經一年多了,從試用期到現在,公司一直沒有給他轉成正式員工,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何先生為此很苦惱。 律師介紹,《勞動合同法》比《勞動法》規定得更嚴格,用人單位必須在勞動者上班的第一天與勞動者簽訂合同,合同可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一過視為轉為正式員工,從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從上班第一天起視為正式員工。何先生這種情況從上班第一天起就應視為公司正式員工。 用人單位不再隨意簽合同期限 鐘小姐在海口市一家超市工作,以往超市和員工的勞動合同是一年一簽,她認為這個合同因為時間短期,使得很多員工工作起來有一種不穩定的感覺。 律師介紹,《勞動合同法》實施后,這個問題將得到解決。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同一個單位簽訂兩次合同后,應該簽訂不固定期限合同,這個不固定期限合同,解決的是原來存在的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也就是說,從明年1月1日開始,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不能隨意簽訂短期限的合同了。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有下列三種情形,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因病、因傷不能勝任工作等特定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作者:岳嵬紀燕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