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海南日報海口11月28日訊(記者邱大軍實習生彭志明)已實施10年之久的《海南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錯案責任追究條例》行將廢止。這是記者今天從正在舉行的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上獲悉的消息。該《條例》于1997年9月26日在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通過后正式實施,對于保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嚴格執法、公正辦案,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起到了重要作用。鑒于去年8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對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職責和監督形式作出了明確規定,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錯案責任追究工作,屬于司法機關內部糾錯機制的組成部分,地方性法規以不作規定為宜;且自《條例》頒布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已先后制定了錯案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對錯案責任追究工作的原則、程序和方法作出了較為完善、系統的規范,有效地加強了對錯案責任的追究工作。為此,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建議將該《條例》予以廢止。在今天上午的分組審議中,委員們一致同意將廢止該《條例》的決定草案,提交將于明天舉行的全體會議進行表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