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中國法院網(作者:郭京霞)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陳銳擔任審判長公開開庭審理一起狀告證監會的行政案件。通過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和休庭合議,當庭對案件進行了一審宣判,整個庭審程序規范、重點突出、層次分明。60余名來自首都高校法律專業的學生和部分人大代表對此案庭審進行了旁聽,陳院長嫻熟的庭審駕馭技巧贏得了旁聽群眾的好評和贊許。“梆”,隨著一聲清脆的法槌聲,庭審正式開始了。端坐在審判長席上的就是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陳銳。他今天主審的是深圳和光現代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黃某狀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不服行政處罰決定案。原告黃某的代理人當庭宣讀了起訴書,稱黃某原系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深圳和光現代商務股份有限公司的副董事長,2006年11月29日證監會因認定“和光商務”在2004年7月20日至2005年6月30日期間,未及時披露“和光商務”存在的重大訴訟和仲裁行為,違反原證券法第62條的規定,依據原證券法第177條的有關規定,對黃某作出警告和2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黃某認為,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銷證監會的處罰決定。經過一個半小時的開庭審理,合議庭休庭對此案進行合議。合議后,一中院當庭作出判決,認為:為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以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原《證券法》第三條確立了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應該遵循公開原則,并在第六十二條規定了上市公司的持續信息公開的義務,要求上市公司在發生可能對該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臨時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實質。該條第二款將“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列為了上述“重大事件”的范疇,在經被告批準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中,亦將公司發生的重大訴訟和仲裁行為列入了需要及時披露的事項范圍。因此作為上市公司,和光商務公司理應遵守上述規定,否則將危害市場秩序、侵害投資人的利益。被告在查明和光商務公司存在14筆重大訴訟和仲裁行為未及時披露、黃某屬直接的負責人員的情況下,依據原《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關于“經核準上市交易的證券,其發行人未按照有關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發行人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對原告作出的處罰決定,符合原《證券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原告主張和光商務公司并非發行人、被告不應以該條作為處罰依據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一中院判決:駁回原告黃某的訴訟請求。庭審結束后,記者采訪了剛剛走下法臺的陳銳副院長。陳銳介紹說,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中強調,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應當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人民法院下發的《關于完善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見》中,亦對院庭長辦理案件提出了具體要求。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法院的指示精神,要求院庭長除參加審判委員會審理案件以外,每年都應當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一中院還規定:審判庭庭長要承擔大要案以及疑難案件的審理,副庭長編入合議庭擔任審判長,審理案件。陳銳表示,辦案是法官的主要職責,作為法院的院長或者庭長,首先是一名法官,其次才是法院的行政工作負責人,審理案件是院、庭長履行職責的主要內容。通過積極參與審判活動,不僅提高了院、庭長的審判能力和管理能力,而且及時掌握了審判前沿的最新動態,增強了對重大疑難案件和新情況、新問題的掌控和調研能力,提高了辦案質量和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