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人民網(本報記者張國材)日前,北京正普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正式提出起訴,要求阿里巴巴(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和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阿里巴巴alibaba”商標專用權,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 正普公司于1999年5月14日在商品及服務分類第42類申請注冊“阿里巴巴alibaba”漢字及英文商標,后取得商標局頒發的商標注冊證,對第42類4220與電子商務相關服務享有商標專用權。而阿里巴巴公司于1999年9月9日成立,在其官方www.alibaba.com.cn網站上使用的“阿里巴巴alibaba”商標,與正普公司在第42類商標服務項目構成近似,侵犯了正普公司的“阿里巴巴alibaba”商標專用權。一旦阿里巴巴公司敗訴,侵犯商標權行為成立,就意味著其網站上不能再使用“阿里巴巴alibaba”字樣。而正普公司擁有的商標注冊證,使阿里巴巴公司在本案訴訟中存在極大的法律風險。在阿里巴巴公司上市前夕,出現“阿里巴巴alibaba”商標品牌侵權訴訟,也使有關投資人及廣大關注阿里巴巴公司的人士極為意外。此次訴訟與此前阿里巴巴公司一直宣傳的擁有“阿里巴巴alibaba”商標大相矛盾。 正普公司還一并將百度公司列為共同侵權被告,其理由是百度公司利用其競價排名搜索引擎以及廣告服務,使阿里巴巴公司的商標侵權行為進一步擴大。 商標局向正普公司發放“阿里巴巴alibaba”第42類商標,正普公司合法獲得“阿里巴巴alibaba”第42類商標。究其根本原因是申請在先的法律裁定依據。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1993年第一次修訂案第十八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以公告。該修訂案一直沿用至2001年第二次修訂案出臺,可見,當時的《商標法》明確規定以申請在先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原則。 從商標局了解到,1999年5月14日,正普公司即開始在第35類、第38類、第39類、第41類、第42類等商標注冊類別申請注冊“阿里巴巴alibaba”商標,而在正普公司“阿里巴巴alibaba”商標注冊事宜之時,阿里巴巴集團前身公司尚未成立。據悉,阿里巴巴公司的成立時間為1999年9月9日。當時的《商標法》規定,只有企業實體才能申請商標,個人不得申請商標。阿里巴巴公司成立的時間晚于正普公司商標申請時間,正普公司申請“阿里巴巴alibaba”商標是合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