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南海網為加強校車管理,保護學生的交通安全,近日海南省公安廳與海南省教育廳聯合下發通知,就實施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第2號修改單有關工作結合海南省實際作出了明確規定! ⊥ㄖ蠼y一海南省專用校車外觀標識和非專用校車標牌。對于登記機動車所有人為學校或幼兒園用于專門接送中小學生、幼兒上下學的車輛,或學校、幼兒園租用專門用于接送中小學生、幼兒上下學的車輛,必須是載客類汽車,一律按專用校車進行管理,噴涂粘貼全省統一的外觀標識,其核載、車窗玻璃和座位布置等必須符合國家(《標準修改單》)規定的安全技術要求。外觀顏色式樣為全車身蒙皮噴涂黃色,車身前后玻璃窗下方正中和車身兩側后玻璃窗下方適當對稱位置粘貼專用校車外觀標識(見附圖1),駕駛人座位兩側外車身噴涂學;蛴變簣@名稱、接送電話號碼及乘員數。對于學校、幼兒園自有或租用不專門用于接送中小學生和幼兒的車輛,按非專用校車進行管理,繼續按海南省公安廳和海南省教育廳《關于發放統一的校車專用標志和校車標識牌的通知》(瓊公通[2006]405號)規定,在車輛前后號牌上加裝校車標識牌,并在前風窗玻璃右下角放置一塊重新統一制作的校車標牌(見附圖2)。對學校、幼兒園使用的專用校車和非專用校車,只允許按規定粘貼統一的外觀標識和放置統一的校車標牌,禁止噴涂、粘貼、放置、懸掛任何其他廣告。專用校車和非專用校車必須牌證齊全,專用校車只能用于專門接送中小學生和幼兒,不得用于其他營運活動。 通知要求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協助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對專用校車和非專用校車進行一次排查、摸底,各學校和幼兒園要積極配合,如實向教育行政部門申報各自使用校車的情況。 通知還明確駕駛校車的機動車駕駛人必須具有相應的駕駛資格和五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校車接送中小學生和幼兒時,學校和幼兒園要指定專門隨車照管人員負責安全工作。學校和幼兒園應嚴格做到,凡未按通知辦理校車手續的一切車輛,一律不得用于接送中小學生和幼兒;校車有關裝置缺損未修復前,一律停止接送中小學生和幼兒;校車接送中小學生和幼兒一律不得超過核定乘坐人數;校車達到報廢條件,一律按規定辦理報廢,不得繼續使用。違反上述規定致使接送中小學生和幼兒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后果的,嚴肅追究有關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