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央視國際修訂后的《物業管理條例》將于10月1日起開始施行。新條例中將“物業管理企業”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將“業主公約”修改為“管理規約”。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等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下面我們了解一下其中的一些具體內容。業主可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業主委員會應與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物業服務合同《條例》明確,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物業服務企業代收費用不得收取手續費《條例》提出,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業主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