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中國法院網(作者:謝圣華徐光明)人民法院報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主辦、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承辦的“民俗習慣司法運用研討會”昨天在江蘇泰州召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出席會議并講話。 曹建明指出,“和諧司法視野下民俗習慣的運用研究”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2007年十大重點調研課題之一。法律起源于習慣,但并不等于法律全部取代了習慣。人民法院作為定紛止爭、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專門機關,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如何確定糾紛解決規則的選擇與適用。對于一個正向法治目標邁進的國家來說,法律是法官必須考慮的首要因素。但中國傳統上是一個“禮俗”社會,法律不可能成為解決所有糾紛的“靈丹妙藥”,法律以外的規則如蘊含著道德、情理的民俗習慣即法律上的“社會公德”或“善良風俗”,也是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不容忽視的。 曹建明強調,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央黨校的重要講話中,明確提出要堅定不移地促進科學發展、社會和諧。這同時也對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們必須著眼于社會和諧,轉變司法觀念,創新工作方式,把妥善化解矛盾糾紛作為促進社會和諧的切入點。將善良的民俗習慣有條件地引入審判領域,在不與現行法律沖突的前提下,運用善良風俗解決社會矛盾糾紛,將民俗習慣的合理運用作為對法律適用的一定補充,是轉變司法觀念、創新工作方式的一個具體體現,也是人民法院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一個重要舉措。 曹建明指出,近年來,我國法學界較為關注國家制定法以外的習慣法、民間法的研究并取得了許多重大成果。特別是,除我國民法通則對民事活動應當遵守社會公德有原則規定外,我國的合同法和新頒布的物權法對習慣在民事審判中的適用更作出了明確規定。這表明我國開始注重從中國社會的現實條件中尋找法律秩序的本土資源,解讀民俗習慣背后所蘊藏的法律價值,探索民俗習慣的解決糾紛功能與法律的解決糾紛功能的統一和融合。就司法實務界而言,一些法院將民間的善良風俗引入裁判過程,這是對司法視野下民俗習慣應用的一個積極探索,是對提高司法公信、促進社會和諧的一個有益嘗試。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公丕祥在會上的主旨發言中說,如何理解民俗習慣在司法實踐中的價值意義、適用的可能性及其作用的限度與邊界,以便更好地在司法中運用民俗習慣,使得司法裁判獲得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最大程度的認同,減少社會中的不和諧因素,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我們需要深入思考與解決的問題,也是本次研討會的主旨所在。 泰州市委書記朱龍生等出席了會議。中國社會科學院、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山東大學、南京師范大學等科研機構的專家學者與全國部分法院的法官50余人參會并將進行為期兩天的研討。來源:人民法院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