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南海網新華網太原7月24日電造成26名礦工遇難的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余家嶺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日前經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作出一審判決。礦主周曉根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 其他被告人中,周靈根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任茂勝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2萬元;李明順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3萬元;趙七斤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11月13日,周曉根和余家嶺煤礦前經營者李某簽訂協議,雙方約定:周曉根支付李某1850萬元(實際支付1780萬元),李某將煤礦的全部機械設備、生產設施、生活住宿等設施及煤礦采礦權,一次性永久轉讓給周曉根。 周曉根接手煤礦后,即組織相關人員開始生產,并安排周靈根在其不在時負責礦上工作及火供品的購買,任茂勝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同年11月26日,堯都區蘆葦灘煤礦發生瓦斯爆炸事故后,區政府要求全區各煤礦一律停產整頓。2007年春節過后,未經相關部門批準,周曉根再次安排恢復生產,讓李明順擔任礦長,負責接待和地勤工作,任茂勝安排趙七斤負責機電兼瓦斯管理員。 2007年2月25日、3月9日、3月28日,堯都區煤管局三次下達安全監察人員意見書,要求余家嶺煤礦加強通風和瓦斯檢測,完善“三大系統”,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以前,嚴禁井下一切生產活動,這三份意見書分別由李明順、任茂勝簽收。 3月28日11時許,余家嶺煤礦生產期間,由于礦中西北采區未建立完善的通風系統,通風管理不善造成瓦斯大面積積聚,放炮母線聯電打火引發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6名礦工死亡,直接經濟損失955萬元。 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述5名被告人作為余家嶺煤礦的經營者和管理人員,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造成26名礦工死亡的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周曉根、任茂勝、李明順、趙七斤在事故發生后,能積極組織并參與搶救,周曉根變賣財產,賠償了被害方的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周曉根、周靈根為進行非法開采,向私人購買爆炸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周曉根、周靈根、任茂勝、李明順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而擅自采礦,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其行為均構成非法采礦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