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南海網7月19日消息:今天上午,當屯昌法院執行人員將全部賠償款交到申請執行人王某夫婦手中,他們握著執行員的手連說謝謝。 2006年7月12日晚,屯昌糖廠下崗職工王長瓊,酒后從朋友處要來鑰匙,無證駕駛省里某廳小轎車,將騎車經過屯城八一路的7歲兒童王浩撞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當地交警部門事故認定,王長瓊酒后無證駕駛,負事故主要責任;而騎車的王浩,因未年滿12歲,不能獨自騎乘,負次要責任。案發后,王長瓊想方設法湊了6000元,給王家安排后事。該廳也交出6萬元,作為賠償預付款。事后,雙方因賠償數額問題鬧上了法庭。 2006年11月,一審判決王長瓊應賠償人民幣128836.8元,省某廳負連帶賠償責任。王長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今年1月,二審維持原判。 該案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發現王長瓊今年已53歲了,下崗多年,屬低保對象,家中確無財產可供執行。但依法律規定,省某廳作為連帶賠償責任人,有義務支付賠償款。經多方協調,今年6月,該廳將該案全部賠償款匯至屯昌法院賬戶,使該案今天得以順利執結。作者:文剛周鈺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