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辦理活牲畜、家禽的海上、陸上、航空運輸保險,其條款規定如下: 一、責任范圍 對于活牲畜、家禽在運輸途中的死亡,負責賠償。 二、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死亡,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 (二)屬于發貨人所負責任; (三)由于戰爭、工人罷工或運輸延遲; (四)在本保險開始時,被保險活牲畜、家禽健康狀況不好; (五)被保險活牲畜、家禽因懷仔、防疫注射或接種所致的死亡;或因傳染病、患病,經管理當局命令屠殺或因缺乏飼料而致的死亡,或由于被禁止進口或出口或檢驗規格不符所引起的死亡。 三、責任起訖本保險責任自被保險活牲畜、家禽裝上運輸工具時開始直至目的地卸離運輸工具時為止。如不卸離運輸工具,最長的保險責任期限從運輸工具抵達目的地當日午夜起算,以十五天為限。在保險有效的整個運輸過程中被保險活牲畜、家禽必須妥善裝運,專人管理,否則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四、貨損檢驗及賠款 (一)被保險活牲畜、家禽運抵本保險單所載目的港或目的地以后,被保險人必須及時提貨并做到: 如發現被保險活牲畜、家禽死亡,應即向本保險單所指定的檢驗、理陪代理人申請檢驗,如當地無本公司的檢驗、理賠代理人,可找當地檢驗機構代為檢驗。 如發現被保險活牲畜、家禽的死亡涉及承運人或有關當局的責任,被保險人應即以書面方式向承運人或有關當局索賠。 (二)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 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正本、提單、發票正本或副本; 主管當局對事故和牲畜、家禽死亡的證明; 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必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的有關函電及其他必要單證或文件。 (三)本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活牲畜、家禽在最后目的地全部卸離運輸工具后起計算,最多不超過一年。 (四)在活牲畜、家禽遇險后,由于彼保險人立即采取的有效搶救、防損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本公司負責補償,但補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五、爭議的處理 被保險人和本公司之間發生的一切爭議,應根據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則,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仍不能解決,需要仲裁或訴訟時,仲裁訴訟地點在被告方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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