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水溶性成分含量低。 第2.2.7條 不得使用蛇皮管、保溫管的金屬外皮或金屬網以及電纜金屬護層作接地線。但在電氣設備需接地的房間內,電纜的金屬護層應接地,并應保證其全長為完好的電氣通路。 第三節 接地裝置的敷設 第2.3.1條 接地體頂面埋設深度不應小于0.6米。角鋼及鋼管接地體應垂直配置。除接地體外,接地體的引出線應作防腐處理;使用鍍鋅扁鋼時,引出線的焊接部分應補刷防腐漆。 第2.3.2條 為減少相鄰接地體的屏蔽作用,垂直接地體的間距不宜小于其長度的兩倍,水平接地體的間距應根據設計規定,不宜小于5米。 第2.3.3條 接地體與建筑物的距離不宜小于1.5米。 第2.3.4條 接地線應防止發生機械損傷和化學腐蝕;在與公路、鐵路或管道等交*及其他可能使接地線遭受機械損傷之處,均應用管子或角鋼等加以保護。 接地線在穿過墻壁時應通過明孔、鋼管或其他堅固的保護套。 第2.3.5條 接地干線至少應在不同的兩點與接地網相連接。自然接地體至少應在不同的兩點與接地干線相連接。 第2.3.6條 電氣裝置的每個接地部分應以單獨的接地線與接地干線相連接。不得在一個接地線中串接幾個需要接地部分。 第2.3.7條 敷設完接地體的土溝回填土內不應夾有石塊、建筑材料或垃圾等。 第2.3.8條 明敷接地線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便于檢查; 二、敷設位置不應妨礙設備的拆卸與檢修; 三、支持件間的距離在水平直線部分一般為1~1.5米,垂直部分為1.5~2米,轉彎部分為0.5米; 四、接地線應按水平或垂直敷設,但亦可與建筑物傾斜結構平行,在直線段上不應有高低起伏及彎曲等情況; 五、接地線沿建筑物墻壁水平敷設時,離地面宜保持250~300毫米的距離,接地線與建筑物墻壁間應有10~15毫米的間隙; 六、在接地線跨越建筑物伸縮縫、沉降縫處時,應加設補償器,補償器可用接地線本身彎成弧狀代替。 第2.3.9條 明敷的接地線表面應涂黑漆。如因建筑物的設計要求,需涂其他顏色,則應在連接處及分支處涂以各寬為15毫米的兩條黑帶,其間距為150毫米。中性點接于接地網的明設接地導線,應涂以紫色帶黑色條紋。在三相四線網路中,如接有單相分支線并用其零線作接地線時,零線在分支點應涂黑色帶以便識別。 第2.3.10條 在接地線引向建筑物內的入口處,一般應標以黑色記號 在檢修用臨時接地點處,應刷白色底漆后標以黑色記號 第2.3.11條 在進行檢修工作時需臨時接地的地方(如斷路器室、配電間、母線分段處,發電機引出線室等),均應引入接地干線,并設有專供連接臨時接地線使用的接線板和螺栓。 第2.3.12條 在電纜通過零序電流互感器時,電纜頭的接地線應通過零序電流互感器后接地,由電纜頭至穿零序電流互感器的一段電纜金屬護層和接地線應與地絕緣。 第2.3.13條 直接接地或經消弧線圈接地的主變壓器、旋轉電機的中性點與接地體或接地干線的連接,應采用單獨的接地線。 第2.3.14條 避雷器應用最短的接地線與變電所、配電所的主接地網連接。 第四節 接地體(線)的連接 第2.4.1條 接地體(線)的連接應采用焊接,焊接必須牢固無虛焊。接至電氣設備上的接地線應用螺栓連接;有色金屬接地線不能采用焊接時,可用螺栓連接。螺栓連接的接觸面應按本規范“母線裝置篇”要求,作表面處理。 第2.4.2條 接地體(線)的連接應采用塔接焊,其焊接長度必須為: 一、扁鋼寬度的2倍(且至少三個棱邊焊接); 二、圓鋼直徑的6倍; 三、圓鋼與扁鋼連接時,其長度為圓鋼直徑的6倍; 四、扁鋼與鋼管(或角鋼)焊接時,為了連接可靠,除應在其接觸部位兩側進行焊接外,并應焊以由鋼帶彎成的弧形(或直角形)卡子,或直接由鋼帶本身彎成弧形(或直角形)與鋼管(或角鋼)焊接。 第2.4.3條 利用第2.2.2條所述的各種金屬構件、金屬管道等作為接地線時,應保證其全長為完好的電氣通路。利用串聯的金屬構件、金屬管道作接地線時,應在其串接部位焊接金屬跨接線。 第五節 避雷針(線、帶)的接地 第2.5.1條 避雷針(線、帶)的接地除應符合本章有關規定外,尚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避雷針(帶)與引下線之間的連接應采用焊接; 二、建筑物上的防雷設施采用多根引下線時,宜在各引下線距地面的1.5~1.8米處設置斷線卡; 三、裝有避雷針的金屬筒體(如煙囪),當其厚度大于4毫米時,可作為避雷針的引下線;筒體底部應有對稱兩處與接地體相連; 四、獨立避雷針及其接地裝置與道路或建筑物的出入口等的距離應大于3米; 五、獨立避雷針(線)應設立獨立的接地裝置;在土壤電阻率不大于100歐·米的地區,其接地電阻不宜超過10歐; 六、接地線與獨立避雷針的接地線之地中距離不應小于3米; 七、構架上的避雷針應與接地網連接,并應在其附近裝設集中接地裝置; 八、自避雷針與接地網的連接點至變壓器或35千伏及以下設備與接地網的地下連接點止,沿接地體的長度不得小于15米。 第2.5.2條 屋頂上裝設的防雷金屬網和建筑物頂部的避雷針及金屬物體應焊接成一個整體。 第2.5.3條 裝有避雷針和避雷線的構架上的照明燈電源線,必須采用直埋于地下的帶金屬護層的電纜或穿入金屬管的導線。電纜護層或金屬管必須接地,埋地長度應在10米以上,方可與配電裝置的接地網相連或與電源線、低壓配電裝置相連接。 第2.5.4條 不得在避雷針構架上架設低壓線或通訊線。 第2.5.5條 發電廠和變電所的避雷線不應有接頭。 第六節 攜帶式和移動式電力設備的接地 第2.6.1條 攜帶式電氣設備應用專用芯線接地,此芯線嚴禁同時用來通過工作電流。嚴禁利用其他用電設備的零線接地,零線和接地線應分別與接地網相連接。 第2.6.2條 攜帶式電氣設備的接地線應用截面不小于1.5毫米2的銅絞線。 第2.6.3條 由固定的電源或由移動式發電設備供電的移動式機械,應和這些供電電源的接地裝置有金屬的連接,在中性點不接地的電網中,可在移動式機械附近裝設若干接地體,以代替敷設接地線,并應首先利用附近所有的自然接地體。 第2.6.4條 移動式電力設備和機械的接地應符合固定式電氣設備接地的要求,但下列情況一般可不接地: 一、移動式機械自用的發電設備直接放在機械的同一金屬框架上,又不供給其他設備用電; 二、當機械由專用的移動式發電設備供電,機械數量不超過兩臺,機械距移動式發電設備不超過50米,且發電設備和機械的外殼之間有可靠的金屬連接。 第3.0.1條 在驗收時應進行下列檢查: 一、整個接地網外露部分的連接可靠,接地線規格正確,油漆完好,標志齊全明顯; 二、避雷針(帶)的安裝位置及高度符合設計要求; 三、供連接臨時接地線用的連接板的數量和位置符合設計要求。 第3.0.2條 在驗收時應提交下列資料和文件: 一、變更設計部分的實際施工圖; 二、變更設計的證明文件; 三、安裝技術記錄(包括隱蔽工程檢查記錄等); 四、試驗記錄(接地電阻測試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