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短少誰該負責,長期以來是解決賠償問題時的一個熱點、難點。面對郵件中出現的損毀、短少等現象,我們該如何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去判明責任,并避免互相推諉的現象呢?本版刊出部分讀者對小潘提出問題的看法,供大家參考。 營業班長小潘來信講,一位用戶給家里寄了兩條香煙,但家里收到后,發現少了一條,便把包裹送回投遞局。投遞局接到用戶退包仔細觀察后發現,在包裹騎縫處帶有不同局名的兩種封裝膠帶。由此投遞局斷定,包裹有開拆嫌疑,于是直接發驗至收寄局,要求收寄局擔負賠償責任。為此,小潘感到很委屈,而且在實際工作中這類事情時有發生,她想請大家評論一下,像這類內件短少的情況,責任到底該由誰負呢? 根據封裝辨明責任 可根據包裹上的封裝膠帶局名來判別責任局。除了帶有收寄局名的封裝膠帶是正常的之外,另外一種封裝膠帶如果為經轉局名的,可據此向該局發驗,并應由該局承擔相應責任,如果為投遞局名的,則由投遞局承擔責任。(蘇瑞) 該包裹的騎縫處出現了帶有不同局名的兩種封裝膠帶,如是屬于郵局在處理過程中發現破損進行重封的,在投交收件人時,應會同收件人當面開拆點驗內件。如發現內件短少或損壞,應填寫“開拆郵件記錄單”,與收件人共同簽證。如果收件人同意,可將內件先予投交,如果收件人拒收,可將郵件暫存。對內件短少或損毀的情況要立即繕發驗單,必要時隨附郵件封皮、內件清單、開拆郵件記錄等寄相關局查究。(許華) 如果投遞局接到的退回包裹用戶還未拆動,且發現包裹騎縫處帶有不同局名的兩種封裝膠帶。那么,投遞局可依據實際情況,既對自身內部各環節進行檢查,又向封裝膠帶上標出的兩個不同名的局及收寄局同時發驗,查明責任。(何銘)該郵件既然用標有兩個局名的膠帶封裝,有明顯拆動痕跡,投遞局進口時應及時復稱重量,并發驗上一環節。包裹騎縫處有不同局名的兩種膠帶,證明該包裹經轉過程中存在破損重封或人為開拆兩種情況,且兩種情況都與收寄局無關。因此,投遞局應依經轉環節逐一追究,徹查真實原因。(周岐彬) 包裹騎縫處帶有不同局名的兩種封裝膠帶,說明包裹在第二次進行封裝的投遞局(或中轉局)出現了破損。此時,投遞局(或中轉局)正確的處理方法是及時發驗。而重新封裝發往前程是違反相關規定的。因此,我們認為責任應在投遞局(或中轉局),而不在收寄局。(程昭 單清) 投遞局不應直接發驗至收寄局,而是向上一環節發驗,即中間局。如果包裹包裝不合格,收寄局為責任局。而包裹包裝合格但破損的,特別是包裹騎縫處粘有不同局名的兩種封裝膠帶,說明中間局進行過處理,投遞局當班應向中間局發驗,由中間局承擔責任。(吳蕓云) 及時復重規范發驗 投遞局發現包裹內件短少,應根據有關規定進行發驗,而不應直接發驗收寄局,要求收寄局擔負賠償責任。當然,投遞局可根據《國內郵件處理規則》第 350條規定,在內件短少情況屬實,責任不明的情況下,請收寄局先予墊賠,避免用戶投訴,待責任查明后,再由責任局負責賠償。(張合明) 投遞局在接收郵件時,沒有發現此包裹帶有不同局名的兩種封裝膠帶,沒有及時復重發驗,致使用戶在收到后發現內件短少,錯過了向上一環節繕發驗單的機會,因此,投遞局應為責任局。(黃。 郵局不應負賠償責任 投遞局將包裹投交給收件人時,應提醒收件人當面驗看后簽收,投交后的包裹收件人退回時因無法證明其完好,投遞局不應接收。投遞局已完成投遞過程,應不承擔責任。(海琴) 郵件已妥投,用戶事后提出內件短少,原則上應按“郵件按規定手續已妥投,事后收件人發現內件短少或損毀的郵件,郵局不擔負賠償責任”的規定處理。(鄧菊如) 違反制度應為責任局 收寄局與用戶眼同封裝,而分揀局又沒發驗,說明郵件符合封裝標準。投遞局在開拆進口后,并沒及時發現郵件異常,而是當投遞員上門投交后才發現郵件有開拆跡象且內件短少,再補發驗單給收寄局是造成責任段落無法劃分的主要原因。按照相關規定,投遞局應擔負賠償責任。(王秀玲) 投遞局對進口郵件應認真進行檢查,如果檢查發現郵件存在封裝異常現象,應及時復稱郵件重量,發現重量明顯不符時應由當班向上一環節發驗。如果投遞局沒有檢查、發現郵件封裝異;螂m然發現但沒有當班向上一環節發驗,責任單位應為投遞局。(鄭木昌) 投遞局在發現進口包裹異常時就應復重,并認真檢查外包裝是否有問題,不應等到用戶退包時才仔細查看封裝情況。另外,進口郵件應當班發驗給上一環節,不應直接發驗收寄局,按相關處理規則要求,投遞局未執行當班發驗給上一環節的處理要求,責任屬投遞局,而非收寄局。(秦莉) 筆者認為,這類內件短少的責任應該由投遞局負責。理由是:投遞局沒有認真執行《國內郵件處理規則》的相關規定,在接收進口包裹時沒有嚴格執行交接驗視,沒能及時發現包裹破損、內件短少問題并當班發驗。在發現包裹騎縫處帶有不同局名的兩種膠帶后,才發驗到收寄局要求收寄局擔負賠償責任,顯然超過了繕發驗單的時限規定。(劉建輝) 筆者認為,應當由投遞局承擔責任。理由如下:投遞局已經將郵件投遞給用戶,是用戶發現內件短少后將郵件送回投遞局,說明投遞局并沒有當班發現并發驗,根據《國內郵件處理規則》第 322條的規定,該郵件內件短少的責任應當由投遞局承擔。(趙建坤) 投遞局投交時,如果沒有執行“當面查對內件”的規定,應按《國內郵件處理規則》第 329條規定,“由于不執行制度造成郵件丟失、損毀或短少,致使無法查明責任的,以不執行制度的局為責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