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快推進市政公用事業市場化,規范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加強市場監管,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進市政公用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指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市政公用事業投資者或者經營者,明確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經營某項市政公用事業產品或者提供某項服務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行業,依法實施特許經營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實施特許經營的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法定形式和程序確定。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依據人民政府的授權(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 第五條 實施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 第六條 實施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當堅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資源的原則,鼓勵跨行政區域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共享。 跨行政區域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特許經營,應當本著有關各方平等協商的原則,共同加強監管。 第七條 參與特許經營權競標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有相應的注冊資本金和設施、設備; (三)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 (四)有相應的從業經歷和良好的業績; (五)有相應數量的技術、財務、經營等關鍵崗位人員; (六)有切實可行的經營方案; (七)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選擇投資者或者經營者: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開發布招標條件,受理投標; (二)根據招標條件,對特許經營權的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和方案預審,推薦出符合條件的投標候選人; (三)組織評審委員會依法進行評審,并經過質詢和公開答辯,擇優選擇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 (四)向社會公示中標結果,公示時間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滿,對中標者沒有異議的,經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批準,與中標者(以下簡稱“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第九條 特許經營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許經營內容、區域、范圍及有效期限; (二)產品和服務標準; (三)價格和收費的確定方法、標準以及調整程序; (四)設施的權屬與處置; (五)設施維護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約擔保; (八)特許經營權的終止和變更;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解決方式; (十一)雙方認為應該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協助相關部門核算和監控企業成本,提出價格調整意見; (二)監督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履行法定義務和協議書規定的義務; (三)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的經營計劃實施情況、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以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 (四)受理公眾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的投訴; (五)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許經營監督檢查報告; (六)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緊急情況下,臨時接管特許經營項目; (七)協議約定的其他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