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當事人委托或按照法律、法規執行律師職責或處理法律事務,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從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聘請,擔任法律顧問;(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縑疑人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4)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5)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6)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7)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8)接受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務;(9)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